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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州市贯彻《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》评估细则说明 | |||||
作者:佚名 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 点击数:655 更新时间:2020-11-16 ![](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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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一: 常州市贯彻《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》 评估细则说明 一、本《评估细则》根据省教育厅《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》,结合我市实际制订,是我市中小学办学管理水平自我评价以及教育行政部门、教育督导部门组织评估督查的主要依据。 二、开展贯彻《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》评估督查工作目的是:一督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教育领导和管理职能,切实提高领导和管理学校水平;指导中小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、提升学校依法办学、自主管理和创新管理水平;引导社会全面评价学校办学水平,积极支持学校实施素质教育。 三、《评估细则》设A级指标8项,B级指标20项,C级指标46项,总分值为200分。评估结果分四个等次,180分以上为优秀,160分以上为良好,140分以上为合格,139分以下为不合格。 在评估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予降等直至不合格等级: 1.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; 2.学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; 3.严重违反教育法规,受到行政通报以上处分或处理的; 4.师生中出现严重违法犯罪,造成恶劣影响的; 5.没有开齐开足国家课程计划的。 四、各项指标的分值即该项指标的满分标准,达不到标准的酌情扣分,扣完为止。 五、各校对照《评估细则》于每学年结束时进行一次自评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《评估细则》要求,认真指导学校进行自查,并采用同类学校互查的方式组织普查,发现问题,督促学校及时进行整改。 六、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将组织力量,采取多重形式进行随机抽查,通过听取汇报、查阅资料、实地察看、召开师生座谈会或个别访谈、问卷调查等方式,对学校执行管理规范情况进行客观评价,并将对群众、师生反响强烈的地区和学校进行重点督查。督查评估结果作为评价学校和考核学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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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录入:刘刚 责任编辑:刘刚 | 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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